一、倡议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推动网络文明传播,共建文明网络空间,共享网络文明成果,特向师生员工倡议:
1、不断增强依法上网意识
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互联网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自觉选择健康信息,不在微信、微博、网站等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有损学校形象的信息,推进网络法治建设,促进清朗网络空间,争做网络文明的建设者。
2、不断增强安全上网意识
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义务,不通过互联网传输损害国家安全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不通过互联网窃取各种秘密、不攻击网络系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认真辨别信息真伪,不随意打开和浏览不明网站,不轻易在网络透露个人隐私和重要身份信息;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投诉或举报,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争做网络文明维护者。
3、不断增强文明上网意识
要养成良好上网习惯,不信谣、不传谣,不发布、不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传递不健康文字和图片,不连接不健康网站,不进行不健康内容搜索,不运行带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不在网站社区、论坛、聊天室、博客等平台上发表或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坚决反对网络暴力,自觉抵制“饭圈”乱象。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网络道德观念,文明上网、文明发声,积极树立文明新风,争做网络文明的传播者。
4、不断增强自律上网意识
要健康用网,合理支配上网时间,自觉避免沉迷网络,上网有节制、有限度;正确使用网络工具,提高网络学习能力,善于利用网络促进个人成长;不侵犯他人隐私、不侮辱他人、不信谣、不传谣、不跟风、不炒作;自觉屏蔽不良网站,确保个人身心健康,争做网络文明的践行者。
二、文明上网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三、互联网群组规定应注意事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以下禁忌事项要注意 “谁建群谁负责”的新规定: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不明来源的所谓“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赌、毒、”等不发
5.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不传播
6.不要在群里公开诋毁、辱骂他人
7.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资料不发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为什么群主要担这么大责任?
答案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群主的监管职责:
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2、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四、编造、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附执法依据法律条款)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01《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0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4《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5《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0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的头脑,关注本地政府机关及其他官方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